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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友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UNION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园南区哈工大深圳研究院。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从事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联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以事业发展为目标,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关心母校,互相支持、共同发展的局面。使校友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校友服务,为创建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服务,为祖国统一富强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经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服从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哈工大深圳校友会主要服务内容归结为"五个中心、两个桥梁、一个纽带",即哈工大深圳校友会是:

深圳校友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中心
深圳校友的联谊、交流中心
深圳校友的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中心
深圳校友与母校之间及与其他地区校友之间的联络中心
深圳校友的法律及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
深圳校友之间商业合作的桥梁
深圳校友之间团结互助的桥梁
深圳校友与母校之间及与其他地区校友之间的感情交流的纽带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深圳(包括香港)学习、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友 
(一)各个时期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二)在校的教职员工及各个时期曾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哈工大威海分校、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哈工大专科分布的教职员工、毕业生、肄业生;
(四)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哈尔滨建筑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七条 凡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友,经与深圳校友会取得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在深圳校友会网站注册登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校友会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促进海内外交流; 
(四)积极向校友会网站或刊物提供稿件和各种有关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校友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三条 每届理事会至少开会一至二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校友会正式理事由对校友会或母校有突出贡献的校友担任,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校友会;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三)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友会章程》。
第十六条校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名誉会长。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或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十七条 校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校友总会任命,秘书长对会长负责。副秘书长由秘书长任命,对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衷于校友会工作,积极肯干,有凝聚力; 
(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秘书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校友服务中心和行业协会管理中心。办公室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和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处理校友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接待国内和海外校友讲学、参观访问事宜等; 
(四)编辑《哈工大深圳校友通讯录》和协助校友总会及学校的有关出版物发放工作; 
(五)负责网站上的信息发布与处理及管理与维护。 
(六)管理各分会或校友行业协会和校友服务中心的工作。
第二十条 深圳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校友分会,或按行业成立行业协会;按照实际情况,校友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分会或行业协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由学校资助、企业赞助、校友捐助和其它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在网站上公布,接受广大校友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并报校友总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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